索引号: 00258207-5/2022-6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22-07-1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码:
  • 信息索引号:

    00258207-5/2022-60522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

    2022-07-14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4 14:3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访问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切实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浙江省委省政府、绍兴市委市政府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多次召开商讨会及征求各镇街意见,历时3个月,于2022年5月制订了我区的具体工作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2.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

3.《绍兴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安委办〔2022〕18号)

三、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是我区破解镇街“看得见,管不住”问题的强力武器,对提升各镇街和全区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指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分三部分内容:指导思想、委托执法的有关事项、工作要求。重点汇报委托执法的有关事项。

1.明确委托主体和被委托主体。

委托主体:区应急管理局

被委托主体:各镇(街道、开发区)

2.委托方式。区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各镇(街道、开发区),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书“一对一签”。

3.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委托执法范围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①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包括警告、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权力。

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听证数额标准:组织/经营性活动为3万,个人/非经营性活动为1万。

考虑到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文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民政府发文,故将行政处罚数额定在较大数额以下,即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②事故调查权。轻伤事故和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说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未将轻伤事故列入调查处理范畴。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07〕109号)第五条中明确: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受委托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考虑到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社会影响较大,故委托各镇(街道、开发区)受理轻伤事故和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委托程序。各镇(街道、开发区)须与区应急管理局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查,同时区应急管理局要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柯桥区各镇(街道、开发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 人:李江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咨询:联系人:张溢锋,联系电话:84789096;

2.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咨询:联系人:蔡华军,联系电话:8478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