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163/2022-602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6-27
组配分类: 案件信息 文件编码:
  • 信息索引号:

    002582163/2022-60276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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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绍柯农(动监)罚决字〔2021〕第10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16:00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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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绍兴豪泰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威

性别:男

当事人绍兴豪泰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在绍兴市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在绍兴豪泰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员工执业兽医师程英星在2021年8月19日给徐欢欢和李土豆开具了2张处方笺;执业兽医师蔡晓庆在2021年7月17日给童糯米和2021年8月10日给朱先生开具了2张处方笺。执业兽医师程英星和蔡晓庆当时都还未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执业兽医师备案。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至案发,公司的员工执业兽医师程英星和执业兽医师蔡晓庆一共开了4张处方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为证:《绍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开展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检查;当事人和执业兽医师身份证打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收据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处方笺照片打印件,执业兽医师备案资料打印件,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