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0 09:1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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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叶哥副食品批发部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061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C22330000005130618 | 样品名称 | 黑芝麻 |
生产日期 | 2022.2.15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叶哥副食品批发部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3.2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3.31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产品购入时票据齐全,无法排查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2022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许可证、进货凭证和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所采购的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再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已于(2022年5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绍柯市监处罚〔2022〕343号。 具体处罚:免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