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07-5/2022-589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2-03-01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政办发〔2022〕2号 |
00258207-5/2022-58973
优抚安置,社会福利
区政府办(外事办)
2022-03-01
绍柯政办发〔2022〕2号
DKQD01-2022-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3-01 18:0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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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3号)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医疗服务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以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凡在区外获得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柯桥区工作(需提供劳动模范关系转接手续)的,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二、补助政策
已参加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参加柯桥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区级劳动模范,在按规定报销其符合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不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及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以上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80%给予补助;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60%给予补助;
(四)市级劳动模范按50%给予补助;
(五)区级劳动模范按50%给予补助。
不在绍兴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不在柯桥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级劳动模范,在按规定报销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区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停止执行上述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劳动模范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劳动模范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动模范工作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关爱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风尚。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劳动模范服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与时俱进做好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协作,进一步提高劳动模范管理服务整体水平。
区总工会负责向区财政局、医保分局提供纳管的劳动模范名单,同时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根据劳动模范所属镇(街道)、系统提供的变更信息,实时调整更新名单;与区财政局、医保分局就相关经费进行结算。
区医保分局负责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报销,在智慧医保系统做好名单备案维护,实行劳动模范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纳管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