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8 09:46

信息来源: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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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区绍兴市柯桥区教育体育局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府信息。

 

第四条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

 

(二)政策文件;

 

(三)通知公告;

 

(四)财政信息;

 

(五)公共服务;

 

(六)教体信息;

 

(七)政府采购;

 

(八)教育资源;

 

(九)专题信息;

 

(十)学校动态;

 

(十一)其他应公开事项。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若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绍兴市柯桥区教体局门户网站;

 

(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制作科室在草拟公文时,须在公文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实施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工作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申请受理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时间。

 

2.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4)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8)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八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总结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第九条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机关各科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与本办法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绍兴市柯桥区绍兴市柯桥区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0575-84126625。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