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74-5/2021-637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1-07-1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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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74-5/2021-6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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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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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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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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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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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柯桥区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2-2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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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和市、区领导相关要求,我局修订了《柯桥区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2月21日-12月29日反馈至区商务局。



附件:柯桥区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

2022年12月16日

(联系人:办公室金安安,电话:84119729)



附件


柯桥区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柯桥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于当年到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再投资增资扩能新上项目,如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2.5%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下但有经营实绩产生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对重要境外商务人员入境隔离费用予以经费保障。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区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内补助(目录由区商务局确定、每次限补2个标摊);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境外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内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内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内补助(全年限补2次展会,每次限补2个标摊);支持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享受境外线下参展同等政策;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外全国性展会(广交会除外),按展位费的100%内予以补助;参加区商务局组织的出口网上自办展、抱团展和合作办展(包括配套的线下活动)的,费用由区财政全额保障。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区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区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对当年度新招引的出口企业自营出口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予以鼓励,奖励额度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资金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列支。

(九)支持开通定期航班。按照定期航班支持政策操作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定期航班,按相关航空公司提供的经济舱机票优惠部分的1.5倍给予补助,单张机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补助资金的50%由区财政承担。

(十)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当年自营出口额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的(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商除外),以上年实绩为基数,每超200万元奖励1万元(分档计算),每个企业限奖励20万元。当年自营出口额3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的,以上年实绩为基数,每超200万元奖励1.2万元(分档计算),每个企业限奖励30万元。当年自营出口额10亿元及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每个企业奖励30万元。

(十三)鼓励机电、高新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外贸平均增速的企业(市场采购贸易除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出口额达15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十四)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出口名牌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市出口名牌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五)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区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加工贸易出口新增部分补贴3‰,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商除外)

(十六)支持企业扩大进口。组织企业积极参加进博会,相关组团、招商、推介等配套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中央和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七)鼓励开展服务贸易。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执行额实绩在5万美元及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0.1元,其中属我区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每执行1美元奖励0.15元。每个企业限奖励20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八)加大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当年新开跨境B2C店铺且单店在线交易额达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B2B 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当年B2C独立站线上销售额达10万美元或当年开设B2B独立站,按建站、推广营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限补10万元。

(十九)加大跨境电商出口培育。对通过轻纺城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以“9610”清单模式申报出口的,给予每1美元0.05元补助,每个企业限补500万元,以“9610”报关单模式出口的,给予每1美元0.02 元补助,每个企业限补100万元。跨境电商B2B 出口实行分类补助:9710 类按推广营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按出口额1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分档限补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9810类每50万美元补助1万元,每个企业限补30万元。

(二十)加大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平台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且企业外贸出口额达到上述对应销售额四分之一的,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二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本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省市级年度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二十三)鼓励重大跨境电商项目及配套服务企业的招引。从区外引进的跨境电商龙头、配套服务企业,经认定,按自用场地租费的80%给予补助(标准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每个企业限补60万元。

(二十四)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资金预测100万元)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补助。

(二十五)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按年度营业额每 100万美元奖励 5 万元,每个企业限奖励 80 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投资境外项目。对经批复设立境外项目,当年新增中方核准备案资金达 1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实际中方投资额(含实物投资)每 10 万美元奖励 1 万元,单个项目并购类限奖励 30 万元,非并购类限奖励 20 万元,每个企业限奖励 50 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八)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政府联保”,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低于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预测3200万元)参加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信用保险的,按实际支付保费的 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限补 20 万元。

(二十九)支持应对贸易摩擦。鼓励企业参加“两反一保”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的,按律师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终裁绝对胜诉案件额外给予20%奖励。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