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陈春生)

发布时间:2022-12-15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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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处罚送告〔20221215

 

陈春生

本局于20221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市监处罚2022〕1289号),因对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当事人:陈春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0521********8012

联系电话:136******55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2022年719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一案移送本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联兴村(秦望131号东侧沿街店面西起第3间)经营一家小店20226月中旬左右,当事人在自己店内从一个上门兜售卷烟的男子处共计购入卷烟24种,29.6条。购入卷烟后,当事人在未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卷烟放在自己店内销售。2022623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的卷烟共计24,29.6条,具体名称、数量、价格:黄鹤楼(软蓝)1.2条,进价为30元/条,售价为150元/条;云烟(软如意)0.6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8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1条,进价为30元/条,售价为180元/条;牡丹(软)1.5条,进价为30元/条,售价为120元/条;双喜(软经典)0.6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80元/条;玉溪(软)1.9条,进价为30元/条,售价为170元/条;利群(软长嘴)2.5条,进价为40元/条,售价为2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4条,进价为40元/条,售价为90元/条;利群(蓝天)1.5条,进价为30元/条,售价为130元/条;新牡丹(硬真国色)1.1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70元/条;牡丹(软)红细支0.5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120元/条;中华(双中支)0.7条,进价为40元/条,售价为280元/条;南京(炫赫门)1.2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9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2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10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2.1条,进价为15元/条,售价为120元/条;芙蓉王(硬)1.3条,进价为30元/条,售价为180元/条;黄金叶(金满堂)0.9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80元/条;白沙(精品二代)1.1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90元/条;中华(硬)1条,进价为40元/条,售价为280元/条;贵烟(硬黄精品)1.5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1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70元/条;利群(新版)1.2条,进价为30元/条,售价为130元/条;利群(长嘴)1.6条,进价为30元/条,售价为170元/条;红双喜(硬)0.8条,进价为20元/条,售价为80元/条上述卷烟于2022年77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上述各品种卷烟在检验过程损耗0.2条。2022719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本局。

至查获日止,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且当事人打算放在店内销售货值4030。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未销售出去上述卷烟,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719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1份,33页,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及涉案卷烟的所有权情况

证据二:2022年8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情况。

证据三:2022年109日向当事人制发的询问通知书1份、快递送达本人签收截图照片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的调查符合法定程序及当事人配合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卷烟货值计算明细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案货值。

2022年11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罚告〔2022〕12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含自由裁量理由):对于当事人的无证经营卷烟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作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2429.6条黄鹤楼(软蓝)云烟(软如意)苏烟(五星红杉树)牡丹(软)双喜(软经典)玉溪(软)利群(软长嘴)利群(软红长嘴)利群(蓝天)新牡丹(硬真国色)牡丹(软)红细支中华(双中支)南京(炫赫门)红塔山(硬经典100)黄鹤楼(硬金砂)芙蓉王(硬)黄金叶(金满堂)白沙(精品二代)中华(硬)贵烟(硬黄精品)黄金叶(硬红旗渠)利群(新版)利群(长嘴)红双喜(硬),检验损耗各0.2条,共计4.8)。

三、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孙宏燕、金丹联系电话:0575-81176672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钱清街道文化路269号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