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方辉副食品店(钟小辉))

发布时间:2022-10-28 15:4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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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罚告送告〔2022〕1028-1号

 

绍兴市柯桥区方辉副食品店(钟小

本局于202210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绍柯市监罚告〔2022〕1122号),因对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无证经营卷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4月28日柯桥区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发展路396号东边第一间营业房由经营的小店进行检查,店面关门未营业。经询问房东徐,其表示你卷烟烟草局查扣后就未再开店。经多次联系你,你未能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74日向你制发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于2022年7月14日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你拒绝配合调查。据绍兴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我局的材料显示,你于202245上午在自己开设小店内从一陌生男子处购进卷烟共计2033.5条。在未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2246日将上述卷烟摆放在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发展路396号东边第一间营业房的店里销售202247日,你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你现场查获的20种卷烟共计33.5条,具体价格、种类、数量如下:南京(炫赫门)1.9条,进价为180元/条,售价为190元/条;双喜(软经典)1.9条,进价为110元/条,售价为120元/条;黄鹤楼(软蓝)2条,进价为180元/条,售价为19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6条,进价为220元/条,售价为240元/条;云烟(软如意)1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利群(软长嘴)0.8条,进价为330元/条,售价为370元/条;玉溪(软)0.8条,进价为220元/条,售价为230元/条;牡丹(软)1.9条,进价为130元/条,售价为150元/条;中华(软)1条,进价为620元/条,售价为650元/条;白沙(精品二代)2条,进价为9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芙蓉王(硬)1条,进价为230元/条,售价为25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9条,进价为130元/条,售价为150元/条;中华(硬)1条,进价为420元/条,售价为450元/条;红双喜(硬)2条,进价为80元/条,售价为100元/条;南京(红)3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3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9条,进价为140元/条,售价为160元/条;利群(新版)2条,进价为140元/条,售价为160元/条;利群(长嘴)2条,进价为210元/条,售价为230元/条;云烟(紫)1.8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进价为80元/条,售价为100元/条。上述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上述各品种卷烟在检验过程中各损耗0.2条。20224月25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本局。

至查获日止,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且你打算放在店内销售,货值总计6155元。截止查获之日,你未销售出去上述卷烟,无违法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中需要对你无证经营卷烟情况调查取证,因江西疫情原因,你无法前往柯桥接受调查,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经审批于2022年5月12日中止案件调查;案件中需要对你无证经营卷烟情况调查取证,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的规定,经审批2022年74日恢复案件调查。

你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对于你的无证经营卷烟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对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拟对你作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共计20种33.5条(含南京(炫赫门)、双喜(软经典)、黄鹤楼(软蓝)、利群(软红长嘴)、云烟(软如意)、利群(软长嘴)、玉溪(软)、牡丹(软)、中华(软)、白沙(精品二代)、芙蓉王(硬)、黄山(新制皖烟)、中华(硬)、红双喜(硬)、南京(红)、黄鹤楼(硬金砂)、利群(新版)、利群(长嘴)、云烟(紫)、红塔山(硬经典100) 检验损耗各0.2条,共计4条)。

三、处罚款人民币12310元(壹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金丹,孙宏燕;联系电话:0575-81176670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文化路269号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