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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4 15:21
信息来源:区公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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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安乐设备安装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明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8楼C座
被投诉人1:绍兴柯桥江滨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冬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北十一路口
被投诉人2: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建萍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元城大厦10楼1003-2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越城区整合集聚印染企业江滨水处理12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工艺设备材料II标(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回复不满,于2021年9月6日向我办提出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发现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且其分支机构“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主体资质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资格的约定,被投诉人绍兴柯桥江滨水处理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投标资格的回复无法接受,要求我办予以查明,依法做出处理。
中标单位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文书中,承担单位行贿罪刑事责任的被告单位是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并非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提供了相应法院的裁判文书和证明文件。
被投诉人绍兴柯桥江滨水处理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和情况调查,仅有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行贿犯罪记录,未发现有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贿犯罪记录,也未发现有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犯罪记录。对照招标文件约定,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投标资格。
经我办审查查明:
一、关于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问题:投诉人提供的徐志德、马步苏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未发现有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的判决记录,也未发现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有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等限制参与投标的行政处罚,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未对投诉人所述情形作出限制参与投标的约定,投诉人诉称的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资格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严重相悖,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
二、关于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问题: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以及201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取消投标资格的惩戒对象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投诉人提供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记录、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法院的裁判文书和证明文件均证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并非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人诉称的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资格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严重相悖,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
综上,我办认为被投诉人绍兴柯桥江滨水处理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与处置并无不当,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