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柯医保〔2021〕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8号)

发布时间:2022-01-13 17:38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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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柯医保〔202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相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8号)相关规定,就我区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同比例分别救助。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按我区原有规定执行。

二、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设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均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按我区原有规定执行。

四、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追溯时间从认定当月起计算。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附件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pdf

          2.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8号)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乡村振兴局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1〕5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完善现行相关政策

(一)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大病保险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二)完善门诊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下同)同比例救助,普通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2万元。

(三)完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各类救助比例已到最低标准的不得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绍兴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的10%。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照梳理相关政策,抓紧与相关部门对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对于符合前款条件提交认定前6个月医疗救助报销材料的困难人员通过数据共享等途径核实身份,确认身份后及时修改智慧医保系统内医疗救助待遇享受开始时间,无需参保人额外提供身份证明;根据政策及时提交系统改造需求,并做好相应的预案,切实保障救助对象享受救助待遇。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与当地民政、乡镇(街道)的联系,让困难人员知悉政策调整内容,不断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