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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8223-5/2021-528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8-03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应急信息 文件编码:
  • 信息索引号:

    00258223-5/2021-52841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成文日期:

    2021-08-03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柯桥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8-03 17:1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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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2.4  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措施

3.3  监测措施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3.5  预警措施

3.6  预警发布与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6.5  科技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应急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管理与更新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提高区政府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柯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柯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柯桥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5)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

2)统一领导,协同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科学工作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和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单位)之间应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辐射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级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Ⅳ级)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辐射事故,按照《绍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指导和协助一般Ⅳ级)以上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及时确定辐射事故的等级和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指令;

2)视情组织成立区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或协助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向区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指挥部下达的有关辐射事故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事项。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向市级有关部门、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预案操作手册的制定;

5)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协调柯桥区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对辐射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故相关信息;牵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预防和预警体系;负责组建和管理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配合做好跨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协助开展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实施公众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协调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全区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3)区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实施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会同相关部门稳妥处置。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5)区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组织评估辐射事故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做好辐射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辐射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7)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现场专家组指导协助下,开展辐射事故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防止辐射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区经信局、民政局、建设局、文广旅游局、气象局、绍兴海关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  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工作机构下设现场协调、医疗卫生、现场监测、安全保卫和舆情信息等工作组。

2.2.1  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镇(街道、开发区)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协调辐射事故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2.3  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牵头,卫生健康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为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  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事发镇(街道、开发区)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设立事故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根据区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护区域,实施区域治安、交通管制;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2.2.5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应急管理、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健康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和建议。

2.4  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开发区)参照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跨镇(街道、开发区)辐射事故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置。属地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随着柯桥区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日趋增多。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和医疗应用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以及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3.2  预防措施

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  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  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收集、报告和处理各类放射源信息以及各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研判、分析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预警柯桥区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柯桥区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4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  预警发布与解除

3.6.1  预警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区政府批准后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生态环境分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广播、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6.2  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向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书面报告。

4.1.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辐射事故,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发镇(街道、开发区)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的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④可能或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辐射事故影响跨柯桥区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各级党委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①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执行情况等。

③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射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镇(街道、开发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事发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同时,事发镇(街道、开发区)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3  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3级: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区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区指挥部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由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视情给予应急处置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1  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时,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成立区指挥部,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2)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区级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生态环境分局: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②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

③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④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4.3.2  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市指挥部,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区政府及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3.3  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市、区两级政府及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3.4  响应级别调整

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  信息通报

区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视情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区(县、市)政府报告。

4.4.2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依据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结束响应。

2)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根据柯桥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调查与评估

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事发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辐射事故开展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应急处置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其它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突发辐射事故的污染损害评估。

区指挥部会同事发镇(街道、开发区)对一般辐射事故Ⅳ级)进行综合评估,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配合市指挥部,对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区政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综合评估工作。各级指挥机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人员保障,配备与辐射监管任务相匹配的辐射管理、应急、监测、救援人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需要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技术支撑能力。

6.2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6.3  物资装备保障

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4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间的通信畅通。

各级指挥机构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5  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应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事故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应急宣传教育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区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专业人才。定期(2年1次)组织各专业相关应急技术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应急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7.3  演练

建立辐射应急演练制度,区政府定期(3年1次)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通过演练,发现预案的合理性与实际可操作性、演练执行情况、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以及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本预案。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2)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的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4)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5)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6)辐射工作单位: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7)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8)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9)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10)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11)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9.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每3-5年修订1次,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柯桥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绍柯政办发〔2018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