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307-8/2021-52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马鞍街道 发文日期: 2021-07-09
组配分类: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文件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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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307-8/2021-5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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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马鞍街道

  • 成文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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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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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9 14:25

信息来源:马鞍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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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简称“粮功区”)“非粮化”整治,规范和加强粮功区农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是指为整治粮功区“非粮化”实施“退苗还粮”后配套开展农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的建设项目,但对非粮功能区“退苗还粮”后,通过规划调整纳入粮功能区的可以列入此次改造提升范围。粮功区原已种植粮食作物地块不列入本次改造提升范围,并与我区高标准农田提升改造项目不重复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恢复粮功区种粮属性,全面提升农田配套基础设施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粮功区农田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和上图入库。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粮功区“退苗还粮”农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规划评审和竣工验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建设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镇(街道)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设计、预算、招投标、建设、完工验收和日常管护等具体性工作;做好项目相关审计、承担建后管护责任。

第七条  鼓励镇(街道)、村集体和项目受益对象筹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增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开展粮功区“退苗还粮”地块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建设,以镇(街道)为单位申请立项,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00亩(含),涉及村(居)原则上不超过5个,单个村(居)集中连片地块实施面积在200亩以上的不受限制。项目选址地块应提前报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九条  镇(街道)负责粮功区“退苗还粮”地块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中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项目设计时应按照因缺补缺的原则,根据种植水稻的要求重点推进沟、渠、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达到规定深度(其中设计图应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和批复。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水利资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低于10%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调整超过10%的需按相关规定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镇(街道)组织工程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区级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完工验收合格;

(五)完成工程结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镇(街道)对项目建档立册,做好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组卷、存档等工作,同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工程质保期满,按合同规定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工程复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平整、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路、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按实结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亩。通过区级验收并上图入库后,再奖励1000元/亩用于的农田建设项目政策处理及建后管护等支出。

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勘测设计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按不高于投资额的3%列支)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开工后,按工程合同价的30%先行预拨付(最高900元/亩);项目完工验收并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拨付至项目实际投资额的90%(最高2700元/亩);其余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和区级奖励资金在区级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按规定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对于超过建设计划下达时间两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付相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农田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镇(街道)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指导开展管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退苗还粮”是指对调整优化后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内现状非粮食作物进行腾退并恢复种粮属性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实施政策执行时效暂定为2021-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