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柯桥老胡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油炸花生米的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31 09:1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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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柯桥老胡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油炸花生米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133012730813053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1330127308130538

样品名称

油炸花生米

生产日期

2021-08-20

型号规格

2kg/袋

标称生产企业

绍兴柯桥老胡子食品厂

被抽样单位

杭州千岛湖仁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

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10-1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10-20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2.5公斤,抽样基数(2.5公斤);已销售数量:(2.5公斤),库存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下家已销售完毕,均用于抽检。

原因排查

当事人认为可能是在储存或者运输过程当中因天气太热,未控制好条件,产生了变化,导致其中极少部分的花生米不合格。

行政处罚

(1)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生产销售酸价(以脂肪计)超标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3)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又当事人货值为30元,生产加工面积为400平方米,参照《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1.生产加工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不足一千平方米的:(1)货值金额不足二百元的,并处五千元(含)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5元整(贰元贰角伍分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