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6 09:1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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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柯桥新世纪饮品厂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60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21330000301130608 | 样品名称 | 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 |
生产日期 | 2021-08-5 | 型号规格 | 17升/桶 |
标称生产企业 | 绍兴柯桥新世纪饮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诸暨市店口球宇食品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铜绿假单胞菌 | 检验机构 |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8-3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9-1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流通环节抽样,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绍市监管法(2019)97号文件印发的《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 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减轻情形,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 生产加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1000平方米的:1.1.3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并处3万元(含)至5万元罚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5.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当事人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综合各项,除责令改正外,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伍元整(¥115)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