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15-5/2021-57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3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建〔2021〕152号 |
00258215-5/2021-57113
城乡建设(含住房)
区建设局
2021-09-03
绍柯建〔2021〕152号
DKQD16-2021-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1-25 15:1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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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柯桥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柯桥区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项目,包括出让土地和非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各类项目。
二、征收对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出让土地的土地受让人,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三、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分类征收:
第一类:柯桥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柯桥街道、柯岩街道、华舍街道、湖塘街道、齐贤街道和安昌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住宅60元,非住宅110元。
第二类:区内其他区域,住宅55元,非住宅100元。
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对于土地地价中已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建设项目已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在原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及原审批的建筑面积以内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对象不再另行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新增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征、免征范围
1.列入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投资项目免征;
2.列入柯桥区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且实施主体为区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免征;
3.列入计划的农房改造、农民公寓、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免征;
4.工业性投资项目减半征收(与国家、省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不重复享受);
5.区政府规定或批准减免的项目。
未列入上述减、免征范围的项目需减、免征的,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缴纳期限
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区自然资源分局规划方案确认书上批准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六、征收方式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柯桥街道、华舍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区建设局(建设窗口)征收并开票;柯桥经开区、鉴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其余由镇(街道)自行收取。建设项目缴清配套费后,镇(街道)、开发区出具《开票联系单》,区公用市政管理中心凭此开具电子发票。
七、资金管理
收取的配套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受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规定
1.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通知自2021年10月4日起施行。
绍兴市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日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