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38-2/2021-565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15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交〔2021〕45号 |
00258238-2/2021-56577
公路,水运,其他
区交通运输局
2021-06-15
绍柯交〔2021〕45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1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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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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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柯桥区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5日
柯桥区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柯桥区内发生的下列两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10座以上大客车客运站外上客;
(二)普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
第三条 举报统一受理部门为柯桥区综合交通信息指挥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人、来电及网络举报等形式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热线:0575-88329942(柯桥区综合交通信息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
专用微信公众号:柯桥智慧交通;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210号;
第四条 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应具有真实性、可查性和可核对性,要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包括企业)的姓名(名称)、车牌号、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和证据等情况,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以待进一步核实。提倡实名举报,对包含上述举报内容要素的匿名举报,仍予以受理,但不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未通过公开的举报渠道举报的,未留下真实联系方式而无法核对的,举报人未告知违法行为地点等要素而无法查实的举报均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举报人以暴力方式等胁迫当事人从事交通运输违法活动的,举报人以引诱手段欺骗当事人从事交通运输违法经营活动的,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准确,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情形,均不予立案。
第七条 凡向柯桥区交通运输局实名举报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属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可给予举报人奖励该案处罚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举报时匿名但案件查处后实名者不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于应奖励举报人的具体流程,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柯桥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