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亳州市金广诚物流有限公司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公告
亳州市金广诚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个人)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于2020 年10月01日向你(单位/个人)制发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号2002751),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0月08日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20〕第B2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你(单位)可到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违章处理大厅领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20〕第B2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