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21MB1733652G/2021-423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医保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1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码: | 浙医保发〔2021〕2号 |
11330621MB1733652G/2021-42305
医保
区医保分局
2021-01-13
浙医保发〔2021〕2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14 12:0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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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挥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1号)要求,经研究,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及相关人员在我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以下四类人员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实行登记报告:
1.14天内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
2.14天内曾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
3.入境人员;
4.与上述三类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二、登记内容
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购买药品名称及数量,患者症状,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情况等信息(详见附件1)。
三、报送时间
从2021年1月15日起报送,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每日16:00之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将当日(指上日16:00之后至当日16:00之前)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详见附件1)上报所在统筹区医保局。
2.每日17:00之前,各统筹区医保局将信息汇总后报送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设区市医保局。
3.每周一12:00之前,各设区市医保局将上一周全市范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情况汇总后(详见附件2)报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联系人:谢勇舒,钉钉:13675851269)。
四、工作要求
1.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实时掌握全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情况,并落实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测温、亮码工作,准确登记患者相关信息,按要求完成报送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患者到医院就诊就医。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暂不销售发热、咳嗽药品。
2.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统筹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建立信息直报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考核挂钩。
3.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登记报告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报送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跟踪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处置管控措施,做到全流程闭环管理。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
2.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汇总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患者姓名 | 性 别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居住地址 | 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情况 (对应打√) | 患者症状 (对应打√) | 购买药品 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
14天内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 14天内曾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 入境 人员 | 与前面三类人员有密切接触史 | 发热 | 咳嗽 | ||||||||
填表说明:登记信息为药品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代他人购药也应登记药品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
附件2
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统计人: 时间:
统筹区 | 购药人次 | 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情况 | 患者症状 | 备注 | ||||
14天内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 14天内曾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 入境人员 | 与前面三类人员有密切接触史 | 发热 | 咳嗽 | |||
...... | ||||||||
合计 |
填表说明: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的,需在备注中注明或者单独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