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闫利利)

发布时间:2020-09-24 09:0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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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处字〔2020〕338号

当事人:闫利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BH73R2G;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廉农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闫利利;联系电话:139*********;成立日期:2019年03月14日;经营范围:零售:蔬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邮政编号:312030。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7日回安徽老家后一直未回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廉农贸市场经营,根据检测报告,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购进该批次豇豆,无法确认何处购入豇豆,无法确认豇豆的进价和数量。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在柯桥街道裕民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的摊位销售,售价为14元/kg,当日被我局抽样送检,抽样基数为2.5kg,抽样数量为2.5kg,备样数量1㎏,未有剩余。

当事人的上述豇豆,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编号:19F1113381),检验结论:该抽样检验,阿维菌素、灭蝇胺项目不符合BG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实测阿维菌素含量为0.10mg/kg,标准指标为≤0.05 mg/kg;实测灭蝇胺含量为1.0 mg/kg,标准指标为≤0.5 mg/kg。

当事人于公告送达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也未到我局接受调查。

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9年11月13日的对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以及检验机构的资质一份、抽检过程照片三页,证明当事人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9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当时不在该摊位经营,2020年1月15日邮寄拒收退回,无法送达。

证据三、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19F1113381)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0年1月17日兴廉农贸市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不在市场经营蔬菜摊位。

证据五、2020年3月4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公告一份,证明已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

2020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绍柯市监告字〔2020〕3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要求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当事人在农贸市场摊位内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要求的豇豆,应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的小食杂店进行处罚。

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元(叁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