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菌肝餐饮店(邹富瑞))

发布时间:2020-08-04 09:12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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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绍柯市监处字〔2020〕331号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菌肝餐饮店(邹富瑞);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字号: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菌肝餐饮店;经营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瓜渚风情34幢113、114室;邮政编码:312030;联系电话: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BE4710B。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内容:无。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30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菌肝餐饮店(邹富瑞)涉嫌侵犯“小郡肝”商标。2018年12月5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在门口招牌、美团名称、菜单、菜品柜上使用“小郡肝”商标,但未经授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经批准,办案人员对此立案调查。

现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4月起,在湖西路瓜渚风情34幢113、114室经营热食类餐饮(串串香火锅)。2018年7月、8月左右,当事人在其店门口招牌上、店内菜单上、店内的菜品柜上以及该店的美团网信息中,使用注册商标“小郡肝”字样。在店门口,有“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的招牌;在菜品柜中,当事人使用“小郡肝养生竹荪”、“小郡肝特色香菜牛肉”等文字配上菜品图片介绍其菜品,且“小郡肝”三个字为黄色圆底红字,与菜品名称不同,较为突出;在美团网中,当事人使用“钢管厂小郡肝串串”作为店名;当事人的菜单中封面为“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成都老字号 放心好食材”。

“小郡肝”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271520号,类别为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餐饮供应;咖啡馆。注册人为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在其餐饮服务中,使用“小郡肝”未经商标所有人或使用者的授权。

因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并未记账,当事人的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小郡肝”商标的情况。

证据二、2018年12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对象主体资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和受委托人的权限。

证据四、2018年12月10日对被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19年3月21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9年08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柯市监听告〔2019〕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小郡肝”为注册商标,类别包括餐厅、餐馆等,当事人经营的餐馆,未经授权使用“小郡肝”商标进行餐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