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437557-8/2020-46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7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码: |
77437557-8/2020-46516
区应急管理局
2020-07-07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7-07 10:15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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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6月,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12家违法企业和4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41.3万元。
序号 |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1 | 绍兴市华馨纺织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1号 |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符合紧急疏散相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
2 | 冯超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2号 |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符合紧急疏散相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
3 | 绍兴柯桥众成化纤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3号 | 逾期未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破损、电线私拉乱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
4 | 王建木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4号 | 逾期未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破损、电线私拉乱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5 |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钱阿凤布匹打卷店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5号 | 消防栓破损、堆放杂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6 | 绍兴楚洪纺织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6号 | 车间内部分电箱损坏,部分消防栓前物品堵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7 | 绍兴柯桥佳荣针纺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7号 |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
8 | 绍兴仁祥转移印花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8号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化品(甲醇)储存仓库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
9 | 绍兴荣耀化工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9号 | 出售给绍兴仁祥转移印花有限公司的甲醇,其包装桶上未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19000元。 | |
10 |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西湖织造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10号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
11 | 绍兴虹港针纺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11号 | 布匹仓库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45000元。 | |
12 | 柯受前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12号 | 布匹仓库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 |
13 | 绍兴长谦针纺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13号 | 车间内封堵紧急疏散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
14 | 张惠良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14号 | 车间内封堵紧急疏散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 |
15 | 绍兴鼎尚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15号 | 2名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19000元。 | |
16 | 浙江新三印印染有限公司 | 绍柯应急管罚〔 2020〕16号 | 1.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