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07-5/2020-403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法制办) | 发文日期: | 2020-06-02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政办发〔2020〕21号 |
00258207-5/2020-40375
民政
区政府办(法制办)
2020-06-02
绍柯政办发〔2020〕21号
DKQD01-2020-0005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06-02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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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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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68号)、《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绍兴县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绍县政办发〔2012〕12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区公益性墓地持续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为目标,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突破,引导全社会树立文明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理念,推动形成集约化、节地化、生态化安葬模式,深入践行“两山”理论,为保持柯桥绿水青山、全域建成美丽升级版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统一规划、明确职责、严格审批、属地管理、联动执法、强化监管等措施,集中清理整治超红线建设公墓、违规经营公墓、超标准建造墓穴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价格梯度,既保证绝大部分群众买得起“公墓”,又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执行公益性墓地专项规划
本着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相结合的原则,抓紧制定《柯桥区乡村公益性墓地和乡村骨灰存放处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今后在全区公益性墓地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墓地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尤其应避开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
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墓地总量,确因墓穴不能满足当地需求的,以镇(街道)为单位,封存一处新建一处。今后因实际情况需要对公益性墓地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修编。
(二)明确公益性墓地建管主体
各镇(街道)为所属各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日常建设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公益性墓地由镇(街道)或村(居)集体经营管理,自行落实建设资金,设置服务管理机构,落实专人管理服务,制定管理制度。
个人不得承包或参股经营公益性墓地,因历史原因个人参与实际建设管理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逐步做好劝退工作。确实无法劝退的,该墓地控制发展,区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扩建,待现有墓穴售罄后,由镇(街道)负责及时封存。
(三)严格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
公益性墓地新建的,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建设公益性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开设地镇(街道)初审意见、所在地村(居)委会和村(居)代表会议同意决议书、规划图、区发改局等部门审核同意书、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以及资金来源证明。涉及林地的,需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公益性墓地扩建的,在符合公益性墓地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由镇(街道)或村(居)集体向殡葬管理单位提出建设方案,经镇(街道)初步审议,并以镇(街道)作为申报主体,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公益性墓地新(扩)建点所在镇(街道)必须按要求“三到场”,即放样到场、验线到场、竣工到场,并建立相应台账。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对相关坟墓迁移的,原则上就近安置在本地区公益性墓地。特殊原因需要新建坟墓迁移安置点的,经区政府同意后按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办理,坟墓迁移安置点仅用于坟墓迁移安置,严禁改变用途。
对于无法拓展的公益性墓地,各镇(街道)应在明确墓地后续维护管理主体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好公墓管理单位的财务、人员等相关事宜,镇(街道)提出封存申请,区民政局批复后实施封存。墓地封存后,各镇(街道)仍需做好该公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四)强化公益性墓地建设要求
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高度不得超过0.8米。严禁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
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扩)建的公益性墓地生态墓穴占比不得低于墓穴总量的60%,鼓励存放到安息堂或实行草坪葬、树(花)葬、壁葬等节地型生态葬法。
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实行园林化管理。公益性墓地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种植的绿化以常绿乔木为主;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五)规范公益性墓地销售行为
公益性墓地以提供大众化、低成本的公共产品为主,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发改局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标准)收取,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除可向死者健在配偶、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并确保自用外,严禁向其他人员预售公墓。出售墓穴必须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迁葬证明或病危通知书,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墓穴使用登记制度,对已经出售的墓穴登记造册,每年以镇(街道)为单位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镇(街道)、村(居)死亡人员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鉴于绍兴行政区划调整等历史原因,在确保本地需求的前提下,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超过20%)接纳区域范围外的骨灰安放,其中:柯桥区范围内跨镇(街道)接收骨灰安放的,必须征得镇(街道)殡葬管理部门同意,特殊情况可由区民政局统筹予以安排,各镇(街道)、公墓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接纳区外骨灰安放的,必须征得镇(街道)殡葬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原则上死者生前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原户籍在柯桥区的;
2.工作单位在柯桥区或曾经在柯桥区工作的;
3.曾经在柯桥区下乡插队的知青;
4.经登记注册(备案)的乡贤参事会成员;
5.对柯桥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
(六)健全公益性墓地财务管理
公墓单位应当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镇(街道)、村(居)应当加大对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资金的投入,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足。镇(街道)要按照三年一轮审要求对辖区内公益性墓地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区审计局应进行专项审计。
各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按月及时上报公墓台账,积极配合村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研究协调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中的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工作联动机制的要求,对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批,对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检查、联合执法。
各镇(街道)作为辖区内公益性墓地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所属公益性墓地责任监管,及时制止违反殡葬管理的有关行为。各镇(街道)纪委、监察办要将公益性墓地负责人纳入监察范围,对其在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各地实际,建立健全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又要强化日常监管,使监督行为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要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把关公墓规划、审批、建设、经营的每个环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纠正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认真开展殡葬改革政策法规解释和宣传工作,各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反面典型,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破除封建迷信、革除治丧陋习,大力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新风尚,争取广大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
对党员干部违反《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等有关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条例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本文件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
附件:1. 柯桥区公益性墓地新(扩)建审批流程图
2.柯桥区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建设联审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