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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2 14:21

信息来源:兰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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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涉密审查、管理。具体先由产生信息的业务科(室)负责审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保密办公室审定后,由街道行政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确定不予公开的涉密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并确应公开的应予以改正。

第八条 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说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九条 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涉密信息,责令经办人员进行整改。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不得利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和其他渠道发布、谈论、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公安部门、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应开展本单位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落实责任制,监督检查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