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办事处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暂行办法
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办事处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第四条 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 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如认为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应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信息公开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九条 在发文稿纸上应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条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