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30 15:36
信息来源:兰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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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兰亭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街道党政办作为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三)、(四)项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街道办事处党政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同时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指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记录在案。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九条 办事处党政办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兰亭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待第三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复制件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