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远光致高电子产品经营部(刘伟))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绍柯市监催〔2019〕0821-1号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远光致高电子产品经营部(刘伟):
本局于2019年02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市监检处〔2019〕1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没款人民币200000元整(贰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培康、刘廷辉 联系电话:0575-81189751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