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9〕52号)

发布时间:2019-12-24 16:33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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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柯桥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柯桥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柯桥区下列人员:

(一)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三)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

(四)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和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第六类对象: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


第二章  医疗救助方式


第二条  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按原规定全额补助;社会散居孤儿、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和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参加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经审批通过的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当月资助参保,次月待遇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第三条  医疗费用救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转外自理费用和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扣除惠民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第六类对象普通门诊不实行医疗救助)。

第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100%,第二类对象救助比例为90%,第三类对象救助比例为70%,第四类对象救助比例为70%,第五类对象救助比例为90%,第六类对象救助比例为90%。

医疗费用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有重叠的,救助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罕见病救助。对纳入我市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额10万元。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予以专项救助,专项救助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救助经办


第五条  各类对象认定职能部门在每月22日前将当月新增和退出的救助对象名单维护至数据交换平台,或通过指定途径发送区医保部门。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由本人直接向区医保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区医保部门可视情形对其致残原因进行调查审核。

第六条  区医保部门获取救助对象名单后,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新增和退出的救助对象维护至医保信息系统,退出对象待遇次月失效;经绍兴市医保信息系统参保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参保对象由区医保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时的资助参保对象,以每年12月份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刷卡结报。在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结报完成后,救助对象无需向区医保部门提交医疗救助支付申请,由区医保部门按月在绍兴市医保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相关医疗费用数据,完成医疗救助金结报工作。

第八条  救助对象通过“一站式”即时刷卡的,区医保部门要做好医疗费用事后网上审核结报工作,及时完成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未通过“一站式”即时刷卡的,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直接发放,部分特殊群体无银行账户的,可通过其他指定途径发放。


第四章  医疗救助职责


第九条  区医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发放、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的认定工作,负责做好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和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动态名单并维护至数据交换平台。

第十一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确定名单后录入绍兴市医保信息系统并做好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或退休退职人员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按柯桥区其他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绍柯政办发〔2017〕49号文件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