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4 11:56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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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绍柯市监强注〔2019〕第001—494号

绍兴县大和山石料场等494户企业: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19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2019年10月8日向你企业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