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390家)

发布时间:2019-10-08 16:2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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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


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390家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由我局立案调查的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390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上述390家企业登记住址所在地实地调查, 或以电话等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对各类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征询相关意见等方式,证实上述390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各类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企业详细名单请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附:拟吊销企业听证名单(390家)

(联系人:范晓波,联系电话:84126308)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