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20-0/2017-336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17-08-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爱卫〔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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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20-0/2017-33674

  • 主题分类:

    卫生

  • 发布机构: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7-08-02

  • 文号:

    绍柯爱卫〔2017〕18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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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2 15:3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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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烟范围

(一)禁止吸烟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它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妇幼保健院室内外区域和其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二)控制吸烟场所
  1.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
  2.长途客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二、工作要求
  (一)禁止吸烟场所

1.加强控烟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控烟工作制度。

2.在机构或建筑物出入口、行人必经通道和室内场所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3.
不得配备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4.配备专(兼)职控烟管理人员,开展禁烟宣传,加强禁烟监督管理,确保禁烟场所内无人吸烟、无烟头烟蒂。
    5.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室外吸烟区,劝阻和引导吸烟者到室外吸烟区吸烟。

6.设立禁烟监督人员,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7.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8.坚决取缔室内外设置的烟草广告。
  (二)控制吸烟场所
  1.允许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2.入口处张贴禁止吸烟标志,注明吸烟区(室)的具体位置,禁止吸烟的区域张贴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3.配备专(兼)职控烟管理人员,开展禁烟宣传和监督管理。
  (三)吸烟区(室)设置要求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必须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3.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4.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以确保将烟草烟雾的危害降至最低。
  5.设置醒目的标识,引导吸烟者前往吸烟区(室)吸烟。
  6.配置烟灰缸(盒),防止未熄灭的烟头引发消防隐患。
  7.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宣传警语,鼓励吸烟者戒烟。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各镇(街道、开发区)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禁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遵守禁烟相关规定。积极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单位,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做到在各类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备烟、不吸烟。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控烟氛围

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通过播放控烟公益广告、开展专题宣传、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普及烟草危害知识,提高对烟草危害的认识。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要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

(三)明确监管职责,加强长效管理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体育场所,区卫计局负责卫生计生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区公安局负责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烟草销售场所,区文广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区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区机关事务局负责行政中心,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开发区)爱卫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附件:禁烟标识和警示语句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2017版)

 

 

绍兴市柯桥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禁烟标识和警示语句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2017版)

 

    一、制作标准

(一)禁止吸烟标识基本图形

    
  
 

采用国际通用的禁止吸烟标识(图1)或国内通用的禁止吸烟标志(图2),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不同场所做成不同版式(横版、竖版)、不同大小(大号、中号、小号,宽高比例建议为        21或12)的警示标识。

  图1:国际通用标识            图2:国内通用标识 

(二)室内禁止吸烟标识

1.适用范围: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室内公共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2.在国际或国内的禁止吸烟标识的基础上,在基本图形下方或右边标注规范的中文禁止吸烟、英文“No smoking”,可落款或可不落款“本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见竖版图3、横版图4。

图3

 
 
 

 

 

 

 

 

 

图4

 
 
 

 

 

 

 

 

 

 

 

(三)室外禁止吸烟标识

1.适用范围: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2.在国际或国内的禁止吸烟标识的基础上,在基本图形下方标注中文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落款为单位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见图5、图6。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以电子屏幕滚动提醒或者制作贴在墙上,或者制作用托以支架摆放在地面上。

图5

 
 
 

 

                     

 

 

 

 

 

 
 
 

 

 

 

 

 

 

 

图6

    (四)室外吸烟区警示标识

1.适用范围:除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儿童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上述单位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2.室外吸烟区必须有明显的指示标识和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台卡。吸烟区的指示标识见竖版(图7、横版(图8)。根据吸烟区场所实际情况,应张贴或摆放中文“吸烟危害健康和英文“Smoking is Hazardous to Health!”的警语或配以警示图形的警示标识或台卡,落款为单位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见图9

                         图7

 

 

 
 

图8

 

 

 

 

 

 

 

图9

警语文字可以从以下范例中选择:

1.吸烟及二手烟暴露均严重危害健康,即使吸入少量烟草烟雾也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二手烟暴露没有安全水平,室内完全禁止吸烟是避免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

2.不存在无害的烟草制品,只要吸烟即有害健康。

3低焦油卷烟中草药卷烟不能降低吸烟带来的危害,反而容易诱导吸烟,影响吸烟者戒烟。

4.吸烟可以导致多种恶性肿瘤,包括肺癌、口腔癌、鼻咽部恶性肿瘤、喉癌、食管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肾癌、膀胱癌、宫颈癌、结肠直肠癌、乳腺癌和急性白血病等。

5.吸烟可以导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青少年哮喘,增加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风险。

6.吸烟可以增加肺结核患病和死亡的风险。

7.吸烟可以导致冠心病、脑卒中和外周动脉疾病。

8.男性吸烟可以导致勃起功能障碍。

9.女性吸烟可以导致受孕几率降低、流产、死胎、早产、婴儿低出生体重,增加婴儿猝死综合征的发生风险。

10.戒烟是降低吸烟危害的唯一方法,戒烟越早越好,任何年龄戒烟均可获益。

11.戒烟可以显著降低吸烟者肺癌、冠心病、慢阻肺等多种疾病的发病和死亡风险,延缓上述疾病的进展,并改善预后。 

更多警语,可参照<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国卫办宣传函〔2013〕142号) 。

(五)烟草销售场所控烟警示标识

适用范围:烟草销售场所。

烟草销售场所必须有明显的中文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英文“No Selling of Tobacco Commodities to Juveniles!监督电话:88888888的警示标识或台卡,落款为“X X烟草专卖局”+“,见图10

 
 

                                                      图10

    二、张贴规范与要求

(一)张贴位置。禁烟标识应张贴在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大堂(厅)、礼堂、活动室、走廊、升降梯、公共电梯、楼梯间、洗手间、休息室、餐厅、咖啡厅等禁止吸烟场所的显要位置。标识可配合使用提示语,告知本区域内禁止吸烟。

(二)设置数量。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场所,至少应张贴1枚禁止吸烟标志;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可张贴2-3枚;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可张贴4-6枚;200平方米以上张贴6-8枚;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等的墙壁上,每隔30米可张贴1枚禁烟标志;公共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内,至少应张贴1枚禁烟标志;禁止吸烟的人行楼梯、各层拐角处,至少应张贴1枚。

(三)张贴高度。禁止吸烟标识的下缘距地面应不低于150cm-200cm

(四)宾馆、旅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设置无烟楼层和无烟房的,应张贴或摆放禁止吸烟标识或台卡;设置吸烟楼层和吸烟房的,应在每一层楼、每个客房的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台卡。

(五)室外设置吸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在吸烟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吸烟区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等要求。

(六)烟草销售场所必须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识或台卡,警示标识或台卡由辖区的烟草专卖局负责统一制作。

三、禁止吸烟标识样例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符合禁止吸烟标识基本图形基础上制作不同形式的警示标识及控烟宣传台卡、桌签等控烟宣传品,材质不限,费用自理。标识张贴应平整、整洁,放置应美观、得体,定期维护、更新。原设置的符合禁止吸烟标识基本图形的禁烟标识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