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07-5/2015-47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15-03-3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政办发〔20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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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07-5/2015-4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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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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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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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30

  • 文号:

    绍柯政办发〔20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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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SXD01—2015—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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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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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3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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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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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等问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力量健康发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2015年,在全区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制定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指导目录、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区级要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如公共交通、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等)和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如软件研发、检验检测、系统维护、咨询评估、会计审计等)开展试点工作,并将已列入购买服务计划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管理。

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进一步推开和规范,在制定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

2017年起,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

1.明确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2.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政府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放开市场准入,坚持优胜劣汰,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逐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根据省级购买目录,结合柯桥区实际,由区财政(地税)局牵头研究制定全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动态调整。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方式

(一)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的工作流程。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在区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平台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对于现已列入购买服务计划的项目,也要进一步规范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5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服务项目,各购买主体可按照“节约、效能、公开、公正”原则,自行组织采购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

(一)项目申报。各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结合实际需求,提出拟购买的服务项目计划,涉及新增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报区政府审批,对新增且规模较大的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要求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没有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服务项目按原有经费申拨渠道审批。

各购买主体提出拟购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特定服务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区政府审定。

(二)资金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审定和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经费:

1.对于常规服务项目,可由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者经批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原则上不予另行追加。

2.经区政府批准的新增并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和特定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内追加经费。

3.相应核减或调整相关工作部门原已为转移的职能所安排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三)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

(四)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和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五)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行政审批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区财政(地税)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区公管办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3.区编委办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牵头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会同相关部门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4.区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5.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三)强化政策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改革,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现象发生。

(四)严格监督管理。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1.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承接主体应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采购活动监管和绩效管理。

4.民政、市场监督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要及时通过公共媒体披露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5.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审计监督。

八、附则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柯桥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柯桥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3.柯桥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柯桥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增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区政府同意,建立柯桥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1.在区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柯桥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2.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4.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5.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法制办、组织部、宣传部、编委办、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分局、农林局、文广局、卫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局、公管办、国税局等22个部门(单位)组成,区财政(地税)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财政(地税)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地税)局,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地税)局1名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法制办、编委办、民政局、财政(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督局、公管办等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汇报会,汇报有关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议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区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区政府决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附件2

柯桥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

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现将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2.区人大办: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监督工作。

3.区政协办: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参政议政工作。

4.区法制办:负责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和审查。

5.区委组织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宣传文化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

7.区编委办:负责推进政府部门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

8.区发改局:负责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研究制订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参与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案制订。

9.区教体局:负责制订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加快发展。负责制订体育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民办体育加快发展。

10.区科技局:负责制订科技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推进公共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11.区民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负责公布推荐性社会组织目录,核实社会组织资质及相关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研究制订民政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加快发展。

12.区财政(地税)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牵头研究制定并及时动态调整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13.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制订就业、社会保障、公益性岗位等人社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牵头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4.区国土分局、国税局:负责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关土地、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

15.区农林局:负责制订农业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大政府购买农业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

16.区文广局:负责制订文化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民办文化加快发展。

17.区卫计局:负责制订卫生计生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

18.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监督。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协助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企业信息开展定向抽查。牵头制订支持企业及办理工商登记的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

20.区公管办: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附件3

柯桥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丁生产    

召 集 人:孙爱保    区政府办

喻光耀    区财政(地税)局

成    员:王国彪    区委办

倪华丰    区人大办

郑伟良    区政协办

沈伟阳    区法制办

吴国建    区委组织部

唐岳潮    区委宣传部

李连刚    区编委办

李尧伟    区发改局

潘建华    区教体局

赵奕芳    区科技局

滕 瑛    区民政局

徐利忠    区财政(地税)局

陈玉桥    区人力社保局

高伟根    区国土分局

余阳军    区农林局

冯 健    区文广局

马国勇    区卫计局

任永江    区审计局

寿红卫    区市场监管局

章月兰    区公管办

张 军    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