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07-5/2014-466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14-07-1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政办发〔20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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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07-5/2014-4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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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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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

    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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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柯政办发〔2014〕89号

  • 文件登记号:

    DSXD01—201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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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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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水库山塘精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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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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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柯桥区水库山塘精细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柯桥区水库山塘精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平安柯桥建设实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区水库山塘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水库山塘分类、责任主体、巡查管理、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及水库山塘报废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库容3000立方米以上山塘及小型水库。库容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山塘不列入本办法,其安全管理由各镇、村负责管理。

第四条  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在每年汛前向社会公布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员及责任人名单。

(一)水库山塘产权所有人(包括法人)是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镇、村对辖区内水库山塘负监管责任。

(二)中型水库(平水江水库)由区水电局负安全监管责任。

(三)镇(街道、开发区)、村所管辖的小型水库,其安全监管责任由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水电局共同负责,以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为主。

(四)镇(街道、开发区)、村所管辖的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其安全监管责任由镇(街道、开发区)、村共同负责,以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为主。

(五)镇(街道、开发区)、村所管辖的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监管责任由镇(街道、开发区)、村共同负责,以村负责为主。

(六)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山塘,其安全由水库所有者负总责。安全监管责任100万立方米到1万立方米由当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1万立方米以下由村委会负责。

(七)厂矿、企事业单位管辖的水库山塘由水库所有者负责,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其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其中当地镇(街道、开发区)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五条  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库山塘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水库山塘按库容分为:

(一)中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而小于1亿立方米;

(二)小㈠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

(三)小㈡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四)山㈠型山塘:总库容大于或等于5万立方米而小于10万立方米;

(五)山㈡型山塘: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万立方米而小于5万立方米。

第七条  水库山塘根据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

(一)一类:运行状况良好并且水库山塘垮坝不会造成较大危害的水库山塘。

(二)二类:水库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或者水库山塘虽有缺陷但垮坝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水库山塘。

(三)三类: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且水库山塘垮坝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水库山塘。

第八条  每年入汛前,由水库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每一座水库山塘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水库山塘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区财政局和水电局及水库山塘监管人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水库山塘经除险加固后可进行安全状况类别调整。

第九条  水库山塘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水库山塘允许满库运行,根据就近、方便、安全和管理员素质允许水库管理员一人最多兼管3座水库山塘,保持水库山塘坝面等无杂草。

二类水库山塘应强化水库控制运行,除出梅前允许满库运行外,平时应控制在正常水位以下1—2米,遇梅雨台风时应按照上级防汛部门要求预泄。二类山塘允许水库管理员最多兼管2座水库山塘,保持水库山塘坝面等无杂草。

三类水库山塘原则上应空库运行,需要临时蓄水的必须由水库管理责任单位组织进行论证,水库山塘要求专人管理,保持水库山塘坝面等无杂草。区水电局将三类水库山塘优先纳入年度水库山塘除险加固计划。

第十条  全面落实水库山塘安全责任。每年入汛前,水库山塘安全责任人必须与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员签订管理责任协议。入汛前区水电局在柯桥日报公布水库责任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及工程状态。山塘责任人及安全监管责任人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在辖区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巡查分类和次数

(一)日常巡查。日常巡查由水库山塘巡查员实施,汛期,水库每天不少于一次,5万方以上山塘每周不少于三次,5万方以下山塘每周不少于两次;非汛期水库每周不少于一次,5万方以上山塘每月不少于三次,5万方以下山塘每月不少于两次;水库山塘处于较高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屋顶水库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二次。

日常巡查需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员应按要求做好考勤记录,同时清理坝上杂物及修茸大坝。

(二)年度巡查。在每年的汛前、汛中、汛后,由水库山塘安全责任人组织,对大坝进行比较全面或专门的巡查。

(三)特别巡查。当大坝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应由水库山塘安全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特别巡查,特别巡查人员应及时向水库山塘安全责任人汇报巡查结果,发现危险迹象时及时上报区水电局,同时由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巡查项目和内容

(一)坝体

土石坝: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防浪墙有无开裂错位、倾斜;迎水坡护坡有无损坏、隆起、塌坑;近坝区水面有无冒泡、旋涡等异常现象;背水坡及坝脚有无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渗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

砼及浆砌石坝:相邻坝段之间是否错动;伸缩缝和止水有无损坏;上下游坝面及宽缝内有无裂缝及漏水情况;坝体排水孔有否堵塞,渗漏水的水量和水质有无显著变化。

(二)放水涵管:进水口有无堵塞、淤积、崩塌;出水口放水期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渗漏;启闭机能否正常工作;手动启闭是否可靠;观测设施是否完好。

(三)溢洪道:进口段有无坍塌、崩岸、淤堵或其他阻水现象;堰顶、边墙、溢流面、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下游消力池是否完好,河床及岸坡是否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  巡查方法和要求

(一)巡查方法

常规方法:用眼看、耳听、手摸、鼻嗅、脚踩等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

特殊方法:采用开挖探坑(或槽)、探井、钻孔取样、向孔内注水试验、投放化学试剂、潜水员探摸等方法进行检查。

(二)巡查要求

必须由熟悉大坝情况的管理人员承担,原则要求巡查员和放水员为同一人。日常巡查人员应相对固定,检查时应带好必要的辅助工具和记录簿。

第十四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

(一)记录和整理。每次巡查均应作出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有条件的进行拍照摄像。现场记录必须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

(二)报告和存档。日常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年度巡查和特别巡查结束后,应提出简要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责任人及巡查员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由水库山塘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对水库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水库山塘的管理、加固及报废事宜。

(二)巡查员一般由就近村民担任,具体负责水库山塘的日常巡查。巡查员要求对所巡查的水库山塘有直观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年龄一般小于60周岁,身体健康。

(三)一类水库山塘允许一人多库(塘)巡查。同时在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镇、村要组织特别巡查。

第十六条  水库山塘巡查补助标准:

根据上级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水库山塘巡查补助标准将予以适当调高,并与考核积分直接挂勾。具体补助标准参照“五水共治”等有关政策意见。

第十七条  水库山塘巡查补助考核

水库山塘巡查考核以镇(街道、开发区)、村自行考核为主。区级考核原则上考核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根据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巡查员巡更考核,水库山塘管理员培训奖惩,上级暗访检查及信访投诉以及蓄水安全管理和除险加固力度等进行评分。以汛前、汛中、汛后检查为主进行不定期抽查,在抽查和上级暗访中发现未明确巡查责任人(以巡查合同为准)、未及时上报水库山塘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影响水库山塘安全的现象(如坝坡植物滋生、溢洪道杂物堵塞等),将进行扣分。考核结果与区岗位责任制考核挂勾。

第三章 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病险认定

(一)小型水库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规定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结论确定病险水库,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二)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本水库工况,每年编制水库大坝安全度汛方案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所在镇(街道、开发区)防指办审批,同时报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阶段。根据水库除险加固竣工时间及上轮安全技术认定时间安排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水库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6—8年内必须进行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

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具体实施过程为,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本辖区内水库实际情况于每年汛后上报下年度水库安全技术认定计划。区水电局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安全技术认定计划组织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

(二)水库除险加固前期阶段。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结论、水库的实际工况及本镇(街道、开发区)实际于每年年初向区水电局上报下年度水库除险加固计划及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人,区水电局于汛前确定下年度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排,并组织开展下年度除险加固水库方案设计,于10月底前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方案设计。同时组织方案设计评审,次年开展项目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再将设计成果移交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各镇(街道、开发区)抓紧组织完成工程招投标,并于汛期结束后立即进入工程施工阶段。区水电局将与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签订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状。

(三)水库除险加固实施阶段

各镇(街道、开发区)必须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完成1个月内开工并达到“三通一平”要求。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业主对项目负总责,区水电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水库除险加固进行技术指导,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政府质量监督职责。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的,可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审批。

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控制工程质量,同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做到工程完工,资料整理完成,达到工程验收要求。

施工过程中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在建工程度汛预案控制水位,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职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任意超度汛预案控制水位蓄水。如工程在汛前已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质量合格,可分阶段开始蓄水并加强观测,如工程未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而确需蓄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单独组织蓄水验收以确定能否蓄水,具体分阶段蓄水方案及管理要求。

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区水电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验收监督机关参加,内容包括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蓄水验收、完工检查、档案验收、财务审计、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由于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规模较小,允许将外观质量评定、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如需提前蓄水的工程必须进行蓄水验收;原则上同意将档案验收、财务审计、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条  山塘除险加固实施办法

山塘除险加固应充分考虑山塘安全状况及除险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山塘的功能、危险性和规模,将山塘划分为必修类和管理类。必修类山塘指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或虽库容较小但为饮用水水库或屋顶水库。管理类山塘指功能为灌溉,山塘出险危险性不大的山塘。对管理类山塘,除险加固原则上仅以降低溢洪道和改建涵管为主。必修类山塘则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项目申报

首先考虑降低山塘倒坝风险,兼顾山塘未来效益发挥。各村根据本村汛后检查的实际于汛后上报下年度山塘除险加固计划。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各村上报计划结合汛后检查实际于上年11月15日前将本镇(街道、开发区)下年度除险加固计划上报区水电局,区水电局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上报计划于11月底前初步拟定山塘除险加固计划,并将财政补助计划上报区政府,经区财政落实资金后,区水电局应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山塘除险加固计划给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山塘除险加固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于投资30万元以上的水库山塘原则上要求由具有水利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于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上报山塘除险加固立项申请表,同时附项目前期资料。区水电局在各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立项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与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联系沟通。区水电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分别于每年汛前、汛中分批下达山塘除险加固任务。

(二)项目实施

山塘除险加固应充分考虑效益,对每万方库容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充分论证其加固的必要性,每万方库容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改为降低溢洪道、改建放水设施等措施。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由各村实施,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监督指导,区水电局对复核的施工内容履行政府监督。对于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水库山塘要求由具有水利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需委托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各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变更进行审核,区水电局、财政局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复核的补助项目执行情况实行政府监督。

(三)项目验收

山塘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以项目业主验收为主,项目业主验收合格后可打包委托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区水电局、区财政局对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工程程序的合法性、工程外观质量、补助项目的完成情况及政府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政府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水库山塘除险加固补助标准

(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补助标准按《关于绍兴县清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10〕51号)、《关于调整中央立项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绍水电〔2011〕86号)等相关政策意见。

(二)山塘除险加固工程补助标准按《关于绍兴县清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10〕51号)等相关政策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库山塘补助资金下达

(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补助资金按《关于印发绍兴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县财农〔2012〕94号)等相关政策意见下达相应补助资金。

(二)山塘除险加固工程补助资金参照《关于印发绍兴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县财农〔2012〕94号)等相关政策意见下达相应补助资金。

第四章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办法

第二十三条  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山塘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等自然灾害,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或大坝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二十五条  水库山塘报废(降等)审批程序

(一)各有关村根据水库山塘汛后检查的结果,对水库山塘提出报废(降等)计划,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村宣传栏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未有反对意见的,可上报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将水库山塘报废(降等)申请及附件上报区水电局。

(二)区水电局根据报废权限对要求报废(降等)的小㈡型及其以下水库山塘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同意报废(降等)的水库山塘与水库山塘除险加固计划同时下达水库山塘报废(降等)计划。小㈠型及其以上水库报废(降等)由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批。

(三)各有关水库山塘所有人对批准报废(降等)的水库山塘实施报废(降等)处理,包括水库山塘大坝、溢洪道及涵管挖除等。

(四)区水电局、财政局组织对报废(降等)水库进行验收,并对已完成水库山塘报废(降等)的项目下达区级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参照“五水共治”等有关政策意见。


附件:柯桥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
柯桥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及要求

满分

评分标准

备注

1.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水库山塘全面落实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员,责任人和管理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15

抽查发现未签订合同,每库扣1分,未及时调整管理员或责任人每座扣0.5分,被上级暗访和通报的一次扣5分。


2.水库山塘实施分类管理

结合防汛检查每年填报山塘安全状况检查表。

15

未按要求实施分类,扣10分,分类管理不到位扣5分,两项工作实施有偏差的扣1—2分。


3.水库山塘管理员、责任人每年组织培训

对万方以上水库山塘超过30座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培训,30座以下以每两年或由区组织培训。

10

未按要求组织培训的当年扣5分,培训组织不到位的扣1—2分。


4.水库山塘管理员、责任人考核奖惩到位

要求每年对水库山塘管理员、安全责任人进行评分考核,并实行奖惩制度。

10

对村级组织每年有考核奖惩文件的得5分,不实行奖惩的,一次性扣5分。


5.水库山塘巡查考核

充分利用巡查考勤系统,每年对水库山塘管理员进行考勤

10

当年未建立巡查考勤制度的扣10分,已建立尚不完善的扣1—5分。


6.水库养护考核

水库山塘每年三次进行清草保洁,坝坡坝顶无树木及20厘米以上杂草,巡查记录完整。

15

清草要求不达标的,每一座扣1分。坝坡坝顶有树木、草长20厘米以上杂草的每处扣2分,巡查记录不到位的每起扣0.5分。


7.落实病险水库山塘落实安全蓄水措施

要求二类坝限制蓄水,三类坝放空运行,水库山塘加固完成后及时验收,经验收合格才能下闸蓄水。

15

水库山塘未达蓄水管理要求的一经发现每座扣1—2分。


8.上级检查整改和群众信访

对上级检查整改及时到位,群众信访及时处置,无违规违纪行为。

10

上级检查被通报后及时整改的扣分减半,对群众信访和诉求及时落实整改的扣分减半。每起通报和信访(不含无理信访)扣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