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00-8/2013-5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 发文日期: 2013-09-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文件编码: 绍县政[20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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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00-8/2013-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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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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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

  • 成文日期:

    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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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县政[20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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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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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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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绍县政[2001]80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土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二)相对集中原则。按照乡村城市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三)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编制村镇建设规划的,不予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四)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织,并由县土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私人建房,必须按限额、程序、权限审批。新建及占地位置或占地面积发生变化的翻建住宅用地手续,须报县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房中有关规划建设的手续,由县规划部门审批。

第四条  农村村民新建(或翻建)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审批时可以优先考虑:

(一)人均宅基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住房困难户。

(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

(三)规划需要必须拆除的。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户型限额:

(一)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即大户(6人以上)使用非耕地的140的平方米以下;中户(4至5人)使用非耕地的120平方米以下;小户(3人以下)使用非耕地的90平方米以下。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大户125平方米、中户100平方米、小户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在册2人计算。回乡落户的职工、干部、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与当地村民同等对待。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建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造住宅占用耕地的,使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六条  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三层。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2米,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第七条  低层联立式村民住宅的日照间距为: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物檐高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1.1,在旧村改造区内确有困难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1;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物檐高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必备资料:

1、建房用地申请报告;

2、村委审核意见,“群众评议”公告结果清单;

3、户籍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在册人口情况;

4、计划生育证明: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该户计划生育情况,独生子女的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绍兴县个人住宅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绍兴县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图;

7、地籍证明:写明老屋及附属用房的申报宗地及面积,已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建房户应提交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8、《绍兴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报批表》。

以上6、7、8三项由土管所具体办理。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程序:

(一)建房户向村委提交建房用地申请报告。

(二)村委初审同意后,上墙公布建房户名单;五天内村民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镇(街道)城管站、土管所根据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用地界限,分别绘制规划选址图、平面图。然后由规划部门对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房户发放《绍兴县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发放《绍兴县个人住宅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建房户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向土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土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建房户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持用地批文、施工图(或套用图)等有关材料向城管站申请建房工程规划许可。经县建设部门审核,领取《绍兴县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绍兴县个人建房规划建设许可证》然后与拥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签订《绍兴县村民住宅建设承包合同》。

(六)经批准后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不论新建或翻建,均由土管所会同镇(街道)城管站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七)农村私人建房竣工后三个月内,经土管所和城管站人员验收合格后,由县土管部门办理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建设部门办理发放房产权属证。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土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用地,除原宅原面积加层外;均应呈报县政府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非法批准的用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审批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行政责任。

(三)违法用地、非法批地、买卖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违反村镇规划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县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县有关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