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07-5/2006-436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06-09-27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县政发〔2006〕44号 |
00258207-5/2006-43664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社会福利
区政府办(外事办)
2006-09-27
绍县政发〔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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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06-09-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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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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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轻纺城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县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绍兴县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根据《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县级及各部门、镇(街道)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采取措施,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县,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常住本县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均可登记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优待证》全省统一,由县老龄办负责发放,制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上网公布。
凡涉及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老年人免费”等明显标志。
第五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到县内各医疗机构就医,可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住院,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收取;县级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医院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的老人予以优惠或一定的医疗费用减免。
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不少于一次。
二、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本县各公园、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娱乐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本县各公园、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娱乐场所均应设置实行优待的明显标志。
三、火车站、汽车站和轮船码头,对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和上下车(船)的优待服务,并在各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
候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候车(船)区和专用坐椅,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可进入母婴候车(船)室休息、候车(船)。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和城乡公交车(含民营公交车辆)。县老龄工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统一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老年人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费由县财政承担。
四、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并在各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的明显标志;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五、法院(庭)对涉老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凭县级以上老龄主管部门证明,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六、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应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免交或减交公证费。
七、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承担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不承担筹劳任务。
八、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老龄工作机构,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老龄工作人员,为所辖区域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县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送温暖活动,并注重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活动。
第七条 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它合法身份证明,来本县观光旅游、探亲访友,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项待遇。
优待项目中涉及财政、建设、交通、铁路、文广(体育)、卫生、司法、法院、旅游、民政、公共事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把各项优待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 县老龄委办公室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为老年人实行优待优先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表彰,对《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本规定执行不力的,由县老龄办下发《执行<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绍兴县优待老年人规定>督查整改意见书》,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要自尊、自重、自爱,爱护公共财物,遵守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在老年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发放的《绍兴县高龄老人优待证》使用至2006年“老人节”后废止。